住宿条款
- 适用范围
- 第一条
本酒店与住宿客人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以及与此相关的合同,均按照本条款的规定执行,本条款中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法令或一般已确立的习惯执行。本酒店在不违反法令及习惯的范围内接受特别约定时,不受前项规定的限制,以该特别约定为优先。
- 住宿合同的申请
- 第二条
1.申请与本酒店签订住宿合同的人,应向本酒店提出以下信息。
(1)住宿者姓名
(2)住宿日期及预计到达时间
(3)住宿费用 (原则上参照附表1的基本住宿费用)
(4)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2.如果住宿客人在住宿期间请求延长超过前款第2项规定的住宿日期,本酒店将默认在提出请求时已签订新的住宿条约。
-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 第三条
住宿合同在本酒店接受前条的申请时成立。但是,证明本酒店没有同意时,不在此限。根据前项规定,住宿合同成立时,以住宿期间 (超过3天时为3天) 的基本住宿费为限,请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本酒店规定的申请金。申请金首先充当住宿客人最终应该支付的住宿费用,发生适用第6条及第18条规定的事态时,按照违约金后赔偿金的顺序充当,如果有余额,在支付第12条规定的费用时返还。根据同款的规定,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未支付第2项的申请金时,住宿合同失效。但是,在指定申请金的支付日期时,仅限于本酒店告知住宿客人的情况。
- 不需要支付申请金的特别规约
- 第四条
尽管有前条第二项的规定,本酒店可以接受在合同成立后不要求支付该项申请金的特别规约。
在接受宿泊契约申请时,如果本酒店没有要求支付前条第二项的申请金,也没有指定该申请金的支付期限,则视为已同意前项的特别规约。
- 拒绝签订住宿条款
- 第五条
本酒店在以下情况下,可能会拒绝签订住宿条款:
(1)住宿申请不符合本条款时。
(2)无空房时。
(3)欲入住的客人被认为有可能进行违反法律规定、公共秩序或风俗的行为时。
(4)欲入住的客人是黑社会、黑社会成员、黑社会相关团体或其相关人员,以及其他反社会势力时。
(5)欲入住的客人是由黑社会或黑社会成员控制其商业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时。
(6)欲入住的客人为法人,其员工中有黑社会成员的时。
(7)欲入住的客人对本酒店或本酒店员工实施暴力要求行为,或者提出不合理要求时。
(8)欲入住的客人被认定为传染病患者时。
(9)因天灾、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无法提供住宿时。
(10)如果欲住宿者因醉酒等原因可能会对其他住宿客造成困扰,或有显著干扰其他住宿客的言行时。(参照兵库县旅馆业法实施条例第10条。)
- 住客的合同解除权
- 第六条
住宿客人可以向本酒店提出申请,解除住宿合同。住宿客人因可归责于此的事由而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时(根据第3条第2项的规定,本酒店指定申请金的支付日期要求支付时,在支付之前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时除外。),本酒店将按附表2所示,收取违约金。但是,如果本酒店同意第4条第1项的特别约定,在同意该特别约定时,仅限于本酒店向住宿客人告知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时的违约金支付义务。若住宿客人未与本酒店联络,至住宿日当天下午8时 (提前明示了预计到达时间的情况下,超过该时间2小时后的时间)仍未到达时,视为该住宿合同已被住宿客人解除。
- 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权
- 第七条
本酒店在以下情况下,有权解除住宿条款:
(1)如果认为住宿客在住宿方面可能进行违反法律规定、公序良俗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或被认定已进行该行为时。
(2)当住客被判定为传染病患者时。
(3)因天灾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提供住宿时。
(4)客人是黑社会、黑社会成员、黑社会相关团体或其相关人员,以及其他反社会势力时。
(5)客人是由黑社会或黑社会成员控制其商业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时。
(6)客人为法人,其员工中有黑社会成员时。
(7)客人对本酒店或本酒店员工实施暴力要求行为,或者提出不合理要求时。
(10)客人因醉酒等原因可能会对其他客人造成困扰,或有显著干扰其他客人的言行时。(参照兵库县旅馆业法实施条例第10条。)
(9)在客房内吸烟,对消防用设备等恶作剧,以及其他不遵守本酒店规定的使用规则的禁止事项(限于火灾预防上必要的东西。)时。本酒店根据前项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将不收取住宿客人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务等费用。
- 住宿登记
- 第八条
住宿客人在住宿当天,请在本酒店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1)住客的姓名、年龄、性别、住所及职业
(2)外国人客人: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及入境年月日
(3)出发日期及预定出发时间
(4)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当住宿客人希望通过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货币的方式支付第11条的费用时,需在前项注册时事先出示这些支付方式。
- 客房的使用时间
- 第九条
住宿客人可以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时间为15:00至次日12:00。但是,如果连续住宿,除了到达日和出发日之外,可以全天使用。
尽管有前项规定,本酒店可能会同意超出上述规定时间使用客房。在这种情况下,将收取以下附加费用。
(1)超时3小时以内,客房费用的30%
(2)超时3小时以上5小时以内,客房费用的50%
(3)超时5小时以上,客房费用的100%
当住宿客人希望通过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货币的方式支付第11条的费用时,需在前项注册时事先出示这些支付方式。
- 遵守使用规则
- 第10条
住宿客人在本酒店内,请遵守本酒店制定的酒店内张贴的使用规则。
- 支付费用
- 第11条
住宿客人应支付的住宿费用等的明细及其计算方法按附表1所示。前项的住宿费用等的支付,请以货币或本酒店认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代替的方法,在住客出发时或本酒店提出要求时,在前台收银台进行。本酒店为住客提供客房,在可以使用后,即使住客任意不住宿,也要收取住宿费。
- 本酒店的责任
- 第12条
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合同及与此相关的合同时,或因不履行合同给住客造成损失时,应赔偿损失。但是,如果不是由于本酒店的原因造成的,则不在此限。本酒店作为符合消防法令的酒店,标示了防火安全标志,为了应对万一的火灾等,加入了旅馆赔偿责任保险。
- 无法提供签约客房时的处理
- 第13条
本酒店在不能向住客提供合同中的客房时,将在得到住客的同意后,尽可能为其介绍条件相同的其他住宿设施。本酒店不受前项规定的限制,在无法介绍其他住宿设施时,向住宿客人支付相当于违约金金额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充当损害赔偿额。但是,关于不能提供客房一事,如果没有可归责于本酒店的事由时,不支付补偿费。
- 寄存物等的处理
- 第14条
住宿客人存放在前台收银员处的物品或现金以及贵重物品,发生灭失、毁损等损害时,除不可抗力的情况外,本酒店对该损害进行赔偿。住宿客人带入本酒店内的物品或现金以及贵重物品,因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而产生灭失、毁损等损害时,本酒店将赔偿损失。但是,对于住宿客人没有事先告知种类及价格的情况,本酒店将赔偿15万日元以内的损失。
- 住宿客人的随身行李或携带品的保管
- 第15条
住宿客人的随身行李在住宿前到达本酒店时,仅在到达前本酒店了解的情况下负责保管,住宿客人在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交给前台。客人退房后,如果客人的随身行李或随身物品被遗忘在本酒店,如果发现物品的所有者,本酒店应与该所有者联系并要求其指示。但是,在没有所有者的指示或者无法判断所有者的情况下,原则上包括发现日在内保管7天,之后交给最近的警察署。在前2项的情况下,关于住宿客人的随身行李或携带品的保管,本酒店的责任,在第1项的情况下以前条第1项的规定为准,在前项的情况下以同条第2项的规定为准。
- 停车责任
- 第16条
当住宿客人使用本酒店及所在大楼的停车场时,无论是否寄存车辆钥匙,本酒店及所在大楼仅提供停车位,而不承担车辆的管理责任。然而,如果在停车场管理过程中因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则本酒店将承担赔偿责任。
- 客人的责任
- 第17条
如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本酒店遭受损害,该住宿客人应向本酒店赔偿相应的损失。
- 免责声明
- 第18条
在本酒店内使用计算机通信时,住宿客人须自行承担责任。在使用计算机通信期间,如因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服务中断,造成用户遭受任何损失,本酒店概不负责。此外,如因客人进行本酒店认定为不当的行为而导致本酒店或第三方遭受损害,客人须赔偿该损害。
住宿费等的计算方法(第2条第1款、第3条第2款和第11条第1款相关)
住客应支付的总额
住宿费用
1.基本住宿费 (房费或房费+早餐费)
2.服务费 (1 x 10%)
额外费用
3.餐饮费及其他使用费
4.服务费 (3×10%)
税金、消费税
税法被修改的情况下,以修改后规定为准。
违约金 (第六条第二款相关)
7人之内
2天前至前一天50%
当天100%
未到场 100%
8人以上
60天前10%
30天前20%
14天前30%
7天前50%
2天前80%
前一天100%
当天100%
未到场 100%




















